住在我市顺和花园的汪女士于2005年10月从光彩大市场三期一家装饰城购买了自来水管用于装修房屋,装修完毕后,夫妇由于长期在外地工作一直未在家居住,2007年2月,夫妇俩从外地回来,让父母进屋居住时,才发现开云官方房屋多处潮湿,家具、木质装饰脱胶及实木地板开裂、变形。于是汪某找到装修的人,经检查发现是室内水管有问题。2007年3日6日,卖出自来水管的代理商即第一被告派人试压,确认其三通有渗漏;3月18日负责装修的人开拆墙柜才发现地面水深近4厘米;19日,代理商派人将漏水的三通换下,装上新的三通后不再发生渗漏,并经其现场勘察和估算,确认给汪女士造成的损失为1.7万元。后代理商将漏水的三通交到佛山的厂家检测,认定是“人为造成的,属安装使用不当”,拒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汪女士到工商部门投诉后,因该漏水三通被厂方(第二被告)剖开无法再行检测,经调解无效,只好通过法律来解决。
经法院审查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应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本案原告作为消费者,在使用自来水管的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害,有权要求赔偿。汪女士房屋渗水,在更换了渗水管件后即不再发生渗漏,因此可以认定汪女士房屋渗水与使用第二被告生产的三通管件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汪女士在施工结束后没有及时入住,平日对房屋也疏于管理,致使损失扩大,对此原告汪女士也有过错,应减轻第二被告的赔偿损失。
其于上述原因,法院2008年1月底作出判决:第二被告生产三通的厂家赔偿原告汪女士财产损失8500元,其代理商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